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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城县法院张晓勇(原告韩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澄城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_)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2 01:12:41 浏览量: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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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韩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澄城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案号:

(2018)陕0525民初1068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由:

离婚纠纷

裁判日期:

2018-05-02

审理经过

原告韩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3月2日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韩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韩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儿/女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

×年×月×日生育女孩韩某2,×年×月×日生育男孩韩某3(两个子女现随爷奶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被告于2013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

原告请求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韩某要求与被告孙某1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韩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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