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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来源】
原告韩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3月2日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韩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韩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儿/女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
×年×月×日生育女孩韩某2,×年×月×日生育男孩韩某3(两个子女现随爷奶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被告于2013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
原告请求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韩某要求与被告孙某1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韩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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