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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甲、乙离婚一案诉至人民法院(刘某某与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6 13:10:43 浏览量: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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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审理法院:

靖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案号:

(2014)靖民终1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由:

离婚纠纷

裁判日期:

2014-1-05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与被告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琛独任审理,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磊、被告姬某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

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刘某2,自孩子出生后被告回老家居住,双方开始分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认识后,双方关系趋于缓和,双方有较好的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刘某与被告刘某1离婚。

案件受理费3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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