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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来源】
原告刘某与被告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琛独任审理,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磊、被告姬某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
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刘某2,自孩子出生后被告回老家居住,双方开始分居。
本院认为,原被告认识后,双方关系趋于缓和,双方有较好的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不准原告刘某与被告刘某1离婚。
案件受理费3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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