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诽谤罪倒置夫妻离婚法院会判离吗?李晓娟律师的说法,《民法典》第12条:“在现实生活中,夫妻感情不和时,经常无端地纠缠、生气、打架,长期持续一年多以来,经常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这使得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况且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 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原告在本案中诉...
侮辱诽谤罪倒置夫妻离婚法院会判离吗?李晓娟律师的说法,《民法典》第12条:“在现实生活中,夫妻感情不和时,经常无端地纠缠、生气、打架,长期持续一年多以来,经常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这使得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况且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
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原告在本案中诉称,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育一女,结婚初期吕某2,现年7岁,现在读初二。
婚后,由于生活和学习等情况发生较大差异,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
从被告的关心看,夫妻之间的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尚有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苗某与被告李某1离婚。
案件受理费3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苗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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