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查明 2. 本院认为 3. 裁判结果 离婚被告怎么写反诉状原告:x,男,x年x月x出生,汉族,山东省潍坊市x人,系孙某之母,联系电话:x。 被告:x,男,x年x月x出生,汉族,湖北省.。 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x由原...
离婚被告怎么写反诉状原告:x,男,x年x月x出生,汉族,山东省潍坊市x人,系孙某之母,联系电话:x。
被告:x,男,x年x月x出生,汉族,湖北省.。
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x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万元给原告(从年月起至年月止,按每月元计);3、_市_区_路_号_房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其他财产依法分割(见清单)。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1986年1月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在安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
婚后原被告共同购买了位于长沙市雨花区左家塘派出所荷叶塘社区曙光中路197号3栋707房和位于长沙市天心区竹塘西路180号他城公寓A座1201号的房屋,因房屋年事已高,准备贷款由原告偿还,房子现值2万元,无房可居每月40元,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
2017年12月14日,原告将其公积金存款全部用于偿还债务。
2017年2月16日,原告将其公积金30万元返还给被告,并于2017年12月27日收回。
2017年3月21日,原告诉来本院。
本院向被告释明其诉讼请求,被告不同意,请求法院分割。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系伯侄关系,原告为长女,被告为次女。
原告的父亲王玉英于2017年8月27日去世。
原告的母亲王连玉于2018年10月26日去世。
被继承人王连玉生前未留下遗嘱。
坐落于天津市北辰区房屋(建筑面积128.5平方米)属于王连玉与被告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属于王连玉遗产,另一半属于次子淑珍的遗产,由原告王某1、被告张某2各继承三分之一。
第三人浦某与被告张某1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王某2,现在博山十中读初一;后又结婚,现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仍未改善。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勤勉尽责,共同维系圆满家庭。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然认识时间短,婚姻基础良好,婚后双方亦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原告据此认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
只要双方今后加强沟通交流,互相理解包容,仍有和好的可能,且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秦某要求与被告夏某1离婚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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