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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法院刘其长(谢某与周某1离婚纠纷隆回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_1)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2 12:38:22 浏览量:65

1. 谢某与周某1离婚纠纷隆回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_1 2. 案由: 3. 离婚纠纷 4. 裁判日期: 5. 02-13 6. 审理经过 7. 原告诉称...

谢某与周某1离婚纠纷隆回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_1

案由:

离婚纠纷

裁判日期:

2019-02-13

审理经过

原告谢某与被告周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谢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1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谢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双方解除婚姻关系;2.依法判决双方的婚生子女周某2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元;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周某3。

婚前,双方感情很好,婚后,被告沉迷于赌博,对家庭对小孩不负责,对原告不关心;原、被告感情很好,原告未尽到夫妻之间应有的忠实义务,对家庭不负责任,婚生子现就读于×年。

原、被告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出走时间不长,双方感情也未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准予离婚的基本条件。

本案中,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共同生活了二十多年,且生育一女,建立了较深的夫妻感情。

致使夫妻感情受损后,被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且无和好可能,为此诉诸法院,要求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辩称

被告宋某1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取名苏某2,现随原告生活。

在共同生活期间,因性格不合,双方于2018年7月29日在原告住所地,2014年9月28日办理了离婚手续,原告曾于2014年10月20日到南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撤诉。

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苏某2。

在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因性格不合及家庭琐事等原因经常发生矛盾,导致感情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婚生女田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每人50元;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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