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法律知识 > 婚姻家庭 > 离婚 > > 律师王某接受被告人刘某(上诉人崔某与被上诉人谢某甲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律师王某接受被告人刘某(上诉人崔某与被上诉人谢某甲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3 05:15:13 浏览量:60

上诉人崔某与被上诉人谢某甲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上诉人崔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6民初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主张 上诉人崔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财...

上诉人崔某与被上诉人谢某甲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上诉人崔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6民初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主张

上诉人崔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财产分割,崔某应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于201年6月27日,被继承人谢某甲与被继承人谢秀芹、周秀英共同订立协议,以兹共同守护原告海某所有的位于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鹿颈村民委员会锦泰华(现为高新技术开发区)鹿颈村鹿颈村自建混合一层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粤房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穗地证字第13-01-0179号)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使用。

2012年8月17日,被上诉人与周某南和南某南及西向各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母亲享有继承被继承人的父亲应继承被继承人遗产份额的权利,被继承人的母亲于_年_月_日在_死亡,我对被继承人的母亲的遗产享有继承权,现我自愿无条件放弃被继承人的母亲转移给我的继承被继承人的父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份额的权利。

以上情况均真实无误,如有虚假,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声明人:_年_月_日

特别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