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万州抚养费一般多少202年1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也就是说同居期间生的子女与婚生子女一样享有同等的权利,婚生子女在成长过程中,非婚生子女的父母需要承担抚养的义务。 ...
重庆万州抚养费一般多少202年1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也就是说同居期间生的子女与婚生子女一样享有同等的权利,婚生子女在成长过程中,非婚生子女的父母需要承担抚养的义务。
具体的应包括:(一)生母与继父或生父与继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继父或继母抚养的继子女尚未成年的情况继子女接受继父或继母抚养,在生父母与继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生父母双亡的情况下,继父或继母要求解除与未成年继子女关系的一般不应允许;但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生父母协商变更子女的抚养归属,随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继子女被另一方生母或生父领回抚养的,该继子女与继父母已产生的拟制血亲关系自然解除。
(二)生母与继父或生父与继母离婚时,受继父或继母抚养的继子女尚未成年的情况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以后,在法律上的地位与生父母子女完全相同,因此,继父或继母在与继子女的生母或生父离婚后,对继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如果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三)生父与继母、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因离婚或生父母死亡而终止时。
(四)继子女经生父母同意被继父或继母收养的情况。
二、继子女和养子女的区别养子女是指养父母或养父、养母收养的孩子。
继子女是指丈夫与前妻或妻子与前夫所生的子女。
养子女和继子女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同的,主要表现在:(1)养子女同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从收养关系成立时起,双方应相互承担义务并享有权利;而继子女同继父母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是由于继母或继父对子女进行了抚养教育才互相承担义务和享受权利。
(2)养子女同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自收养关系成立时即消除;而继子女同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而消除。
继子女未成年时,生父母仍然对他都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这样,受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与生父母和继父或继母有着双重的权利义务关系。
如果继父或继母将继子女收养为养子女,则随着收养关系的成立,继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消除,而与养父或养母建立起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
注册律师
法律服务时间
开通城市分站
我要找律师
一对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