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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另一方的探视权(离婚后一方行使探视权的建议)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3 11:42:38 浏览量:31

离婚后一方行使探视权的建议倘若一方不能够按时、足额地支付抚养费,那么可以在约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权人领走并按时、足额地支付。 那么,离婚后一方行使探视权的建议为什么呢?今天,可爱的律师在线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离婚后一方行使探视权的建议为什么是正确的? 在我国,拥有探望权的一方可在约定或裁判的时间内定期与子女联...

离婚后一方行使探视权的建议倘若一方不能够按时、足额地支付抚养费,那么可以在约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权人领走并按时、足额地支付。

那么,离婚后一方行使探视权的建议为什么呢?今天,可爱的律师在线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离婚后一方行使探视权的建议为什么是正确的?

在我国,拥有探望权的一方可在约定或裁判的时间内定期与子女联系,与子女进行相对短暂的相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哪些情况可以中止探望

  1. 探望权的中止以出现法定的中止事由为条件。

中止探望权行使的法定事由,民法典并未具体列举,而是概括的规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一般而言,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中止探望权的惟一条件是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

至于其他原因,如父母之间相互关系恶化,或探望权人未及时给付抚养费等,都不能成为中止探望权的理由。

2、关于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权人。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3、中止探望权须经人民法院裁定,其他任何机关、任何人包括父母双方都不能中止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的权利。

探视权的执行,涉及到权利人、未成年子女和义务人(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一方)三方面之间的关系。

对申请人而言,探视权是一种权利,又是一种行为;而对于被执行人而言,协助申请人探望子女是其义务,如其拒绝或阻碍申请人进行探望或不提供协助义务,即是一种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法院可依行为执行的有关规定予以执行;同时,探视权行使的对象一般是未成年子女,其虽可实现申请人探望子女的目的,但也可能在执行中因执行不当而影响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小孩探视权需要注意什么?

小孩探视权的事情一般都是发生在离婚的家庭当中的,有孩子双方离婚的家庭小孩子的探视权是很重要的问题,所以说对于小孩子的探视权我们国家是有相关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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