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探望权的行使是否有限制没有规定,但是《民法典》第1086条规定,离婚后探望权是不能作为父母的权利探望。 探望权的行使具有无偿性,如果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其中“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主要指下列情形: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
离婚后探望权的行使是否有限制没有规定,但是《民法典》第1086条规定,离婚后探望权是不能作为父母的权利探望。
探望权的行使具有无偿性,如果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其中“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主要指下列情形: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可能会侵害子女健康。
3探望权人探望子女时有侵权或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
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如果存在上述情形,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教育、抚养、保护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请求。
法院首先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符合中止探望情形的,依法作出裁定;该情形消失后,法院会依据当事人的请求书面通知其恢复探望。
二、对方不给抚养费可以拒绝其探望子女吗?不支付抚养费、父母间关系恶化都不能成为中止探望权的理由,父母双方应当尽可能为小孩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
在离婚案件中,经常存在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以对方不支付抚养费为由,拒绝对方看孩子,这对孩子来说是自私自利的,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往不会支持“不支付抚养费所以拒绝其探望”的观点,对于此类问题应该怎么处理呢?(一)对方不支付抚养费怎么办?《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由此可见,如果对方不给抚养费,先和对方协商,如果对方有经济能力但就是不给抚养费怎么办呢?分两种情况:如果双方是协议离婚,一方有经济能力但是拒绝支付抚养费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双方是诉讼离婚的,一方有经济能力但是拒绝支付抚养费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对方无理由不让看孩子怎么办?如果双方是诉讼离婚的,离婚时有对探望权进行相关约定,并且在判决书里确认了,则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根据判决书的内容来行使探望权。
如果对方坚决不让看孩子,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拒不执行的可能会被法院采取拘留、罚款等措施。
如果离婚判决书没有处理探望权问题,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对方协助自己行使探望子女的权利。
以上就是民法典探望权相关的问题,需要法律帮助可以和我聊。
注册律师
法律服务时间
开通城市分站
我要找律师
一对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