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上写不可探视是否有效可以。 法律规定的探视的时间是一个月,一个月之后一方拒绝探视的,另一方是不能拒绝探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
离婚协议上写不可探视是否有效可以。
法律规定的探视的时间是一个月,一个月之后一方拒绝探视的,另一方是不能拒绝探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二、探视权的特征1、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而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2、探望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
将探望权作为一项权利在法律上加以规定,是因为这不仅是亲属法上的权利,更是一种基本人权,父母子女之间基于血统关系而形成的情感,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变化。
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过探望子女,与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暂生活等多种形式行使探望权,从而达到继续教育子女的目的,对子女的价值观的形成起到积极作用。
探望权不应是“权利的最小化”,它不仅是权利,还必然成为“权利之外的东西”。
3、探望权产生的时间是离婚后。
离婚前,父母存在着有效的婚姻关系,与孩子共同生活,共同教育孩子,行使探望权的问题还不存在。
离婚后,由于父亲或母亲一方不能与孩子共同生活,因此产生了行使探望权的必要。
4、探望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现实生活中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关爱、照顾,产生于血缘关系和人之伦理道德。
“出礼入刑”,父母关爱看望自己亲生子女的心理需求从伦理道德的层面上升为法律。
婚姻关系终止,只要直接抚养权一确定,探望权也同时成立,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未成年子女就依法享有探望权。
非有法定理由不得予以中止或剥夺。
一、离婚怎样争取孩子抚养权1、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对双方的基本条件进行取证,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性质、工作环境、收入状况、居住条件、文化程度、性格修养等,通过对双方的基本条件进行比较分析,突出有利因素。
即使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收入、教育程度等差异不大,但并不表示就没有差异。
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质,就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方面尤为重要,因为直接抚养方的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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