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遇损失是指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客观情况变化,导致合同另一方获得的利益或权利受损,进而要求合同另一方支付补偿或赔偿的情况。 在诉讼中,待遇损失往往是一个重要的赔偿项目。 然而,待遇损失的界定问题一直是诉讼中的难点之一。 在一般情况下,对于待遇损失的界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7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
待遇损失是指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客观情况变化,导致合同另一方获得的利益或权利受损,进而要求合同另一方支付补偿或赔偿的情况。
在诉讼中,待遇损失往往是一个重要的赔偿项目。
然而,待遇损失的界定问题一直是诉讼中的难点之一。
在一般情况下,对于待遇损失的界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7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或者实物作为赔偿或者补偿。
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67条规定,赔偿请求人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合同一方请求赔偿:(一)因合同履行发生的下列经济上的损失,包括违约金、赔偿金、违约责任金等;
(二)因合同履行发生的其他损害,包括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当事人约定的实现合同目的所必须采取的特定措施的的费用等。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当事人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待遇损失请求赔偿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待遇损失应当是基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
待遇损失应当是由合同另一方造成;
待遇损失应当属于合同另一方因合同履行受到的损失。
在实践中,对于待遇损失的界定问题,法院通常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裁量。
例如,如果合同另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采取了必要的措施,但由于客观原因发生变化,导致该措施无法实现,合同另一方则有权要求赔偿相应的费用。
如果合同另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采取必要的措施,但由于客观原因发生变化,导致该措施无法实现,则合同另一方无权要求赔偿相应的费用。
因此,对于待遇损失的界定问题,需要在具体的案件中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以确定赔偿的标准和范围。
同时,为了避免合同另一方因未及时提出待遇损失请求而导致时效中断,法律规定了追诉时效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4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81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追诉时效中止。
从造成损害的事实发生之日起,中止时效;
造成损害的事实没有发生,时效中止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中断。
因此,对于待遇损失的界定问题,需要在具体的案件中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并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待遇损失的请求。
同时,为了避免合同另一方因未及时提出待遇损失请求而导致时效中断,法律规定了追诉时效的规定。
注册律师
法律服务时间
开通城市分站
我要找律师
一对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