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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规则包括什么?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2 07:12:54 浏览量:34

北京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规则包括鉴定的委托和受理、鉴定的标准等。医疗过失司法鉴定原则上应举行听证会,听证会由负责该案件的司法鉴定人主持;但人民法院不主张听证的情况除外。无论听证与否,应要求医、患双方递交书面材料,充分陈述各自主张。


  医疗过失司法鉴定案件特指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的民事案件。侦查机关、当事人和律师事务所委托的案件,原则上不属于此类案件受理范围,但医患双方共同委托的除外。

  鉴定机构首先应对委托方(人民法院)的鉴定委托及事项进行审查,委托事项不明确或不适宜的,应及时与委托方协商修正。鉴定机构对书面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后,应与委托方核对确认如下材料(亦可函件确认):

  1、鉴定委托书;

  2、相关病历资料: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临床检查、医学影像学片及其他辅助检查资料等;

  3、由人民法院提供的相关案卷材料。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鉴定机构应与委托方签署受理协议,约定鉴定时限、收费等事项;需要补充鉴定材料的,应及时告知委托方,材料补充完整后再正式受理;采用函件委托的,鉴定机构应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并通知委托方予以书面确认。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鉴定机构不予受理:

  1、委托鉴定的事项超出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或鉴定能力的;

  2、送鉴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或与鉴定事项不符的;

  3、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4、其它不予受理的事由。

  不予受理的案件,应与委托方说明原因。在人民法院的要求下,应出具退卷函。

  鉴定机构应当依据委托方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鉴定。送鉴材料的真实、合法和完整性由委托方负责。

  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后,应指派2名以上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其中1名司法鉴定人须连续从事司法鉴定或相关临床专业工作10年以上。

  在我国的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的程序性规定中,我国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从事医疗过错鉴定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执行相关鉴定规范和鉴定标准。医疗过错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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