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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3 13:57:59 浏览量:17

1. 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2.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收养关系的成立 4. 第三章收养子女的保护 5. 第四章法律责任 6. 第五章结束语 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

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民收养子女登记管理工作,保障收养关系的合法和安全,促进社会公正和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收养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收养子女登记。

收养子女登记是指收养人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以确定收养关系并办理相关证明文件的过程。

第三条收养人应当如实报告收养子女的情况,包括子女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生活状况等。

第四条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有合法的收养关系。

第二章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五条收养关系的成立,由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以及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确认。

第六条收养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收养关系的存在,包括收养人的身份证明、与被收养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与送养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等。

第七条收养人应当如实报告收养子女的情况,包括子女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生活状况等。

被收养人应当如实报告自己的身体、智力、性格等情况。

第八条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共同向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收养子女登记,填写《收养子女登记申请表》,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送养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送养关系的存在,包括送养人的身份证明、与被收养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与收养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等。

第十条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核实收养关系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一条经审核无误后,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应当共同向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收养子女登记,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应当如实报告收养子女的情况,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审查和调查。

第三章收养子女的保护

第十三条收养人应当尊重被收养人的人格尊严,保护被收养人的健康成长。

第十四条收养人应当与被收养人共同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按照收养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收养子女登记,确保收养关系的合法和安全。

第十五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收养人的收养子女登记管理工作,不得歧视或者排斥被收养人。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违反收养法规定,不履行收养登记或者其他相关证明文件义务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对非法干预收养人的收养子女登记管理工作,歧视或者排斥被收养人等行为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对违反收养法或者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不履行收养登记或者其他相关证明文件义务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章结束语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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