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天津市最新婚姻登记管理办法附:修正本 2.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的决定 3. 第一章总则 4. 第二章婚前准备 5. 第四条当事人进行结婚登记,应当准备下列事项: 6. 第三...
为规范天津市的婚姻登记工作,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天津市实际情况,我部制定了《天津市最新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12月31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规范天津市的婚姻登记工作,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天津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居民结婚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婚姻登记。
第三条天津市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履行婚姻登记的职责,严格执行婚姻登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确保婚姻登记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第四条天津市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加强对婚姻登记工作的管理和指导,提高婚姻登记服务水平,确保婚姻登记信息的安全和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本人的身份证件;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三)双方没有违法生育子女的声明;
(四)双方没有恶意欺骗婚姻登记机关的声明;
(五)婚前财产清单;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事项。
第五条当事人可以到天津市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
当事人可以选择在依法设立的结婚登记机构进行婚姻登记,具体机构名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公布。
第六条当事人进行婚姻登记,应当如实填写《天津市结婚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件;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三)双方没有违法生育子女的声明;
(四)双方没有恶意欺骗婚姻登记机关的声明;
(五)婚前财产清单;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第七条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应当真实、准确,不得欺骗婚姻登记机关。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应当发给《天津市结婚登记证》。
第八条当事人应当自提交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婚姻登记,逾期不予办理的,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构申请延期办理。
第九条结婚登记不满二年的,离婚时无权分割共同财产,但可以要求另一方赔偿其因婚姻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十条结婚登记不满十年的,离婚时无权分割共同财产,但可以要求另一方赔偿其因婚姻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结婚登记不满五年的,离婚时不得分割共同财产,但可以要求另一方赔偿其因婚姻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结婚时,一方为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非法在中国领域内居留的,另一方是中国公民的,婚姻有效。
第十三条结婚时,双方都是盲人的,婚姻无效。
第十四条结婚时,一方患有不适宜结婚的疾病或者有传染性疾病的,婚姻无效。
第十五条结婚时,一方婚前患有严重心脏病或者其他不适宜结婚的疾病,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可以要求另一方赔偿其因婚姻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十六条当事人违反《天津市最新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不依法进行婚姻登记或者进行虚假婚姻登记的,由婚姻登记机关吊销《天津市结婚登记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身份、婚姻状况或者故意提供虚假证件、证明材料,不依法进行婚姻登记或者进行虚假婚姻登记的,由婚姻登记机关吊销《天津市结婚登记证》,并予以公告。
当事人拒绝、阻碍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不配合婚姻登记机关进行正常工作的,由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天津市最新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天津市的婚姻登记工作,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婚姻登记信息的安全和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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