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杨某某与金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 审判长:XXX法院 3. 审判员:XXX法院 4. 被告金某某与原告杨某某离婚; 5. 被告金某某应赔偿原告杨某某经济损失XXX元; 6. 本...
原告杨某某,女,XXX岁,汉族,XX县XX中学教师,住XX县XX镇XX街XX号。
被告金某某,男,XXX岁,汉族,XX县XX中学教师,住XX县XX镇XX街XX号。
本案由XX法院立案审理,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依法判决如下:
本案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金某某于XXXX年XX月XX日结婚,并于XXXX年XX月XX日生育一子XXX。
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感情逐渐破裂,现双方已无法共同生活,经原告杨某某请求,本院依法判决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根据本案事实,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金某某的婚姻已构成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因抚养子女、照顾残障亲属或协助另一方生活困难等原因,由被告金某某提供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应认定其行为构成离婚时经济帮助的合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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