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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县法院法官名单(刘某与孙某1离婚纠纷莒南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_1)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6 03:54:24 浏览量:40

1. 莒南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 [案件名称]刘某与孙某1离婚纠纷 3. 审判长:XXX 4. 审判员:XXX 5. 法定代表人:XXX 6. 日期:2022年01月18日 ...

莒南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件名称]刘某与孙某1离婚纠纷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法定代表人:XXX

日期:2022年01月18日

案件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本案经审理查明:

刘某与孙某1于2016年结婚,2018年因感情不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双方经法院调解无效,于2019年达成如下离婚协议:

一、刘某与孙某1于离婚协议生效后,自行分手,不再有任何纠葛。

二、刘某应向孙某1支付离婚协议中约定的经济赔偿,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

三、孙某1应将自己的房屋分配给刘某。

四、其他事项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协议达成后,刘某向孙某1支付了10万元经济赔偿,并将自己的房屋分配给了刘某。

但孙某1认为协议中约定的内容违反了法律规定,要求撤销离婚协议。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现刘某与孙某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感情不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双方经法院调解无效,达成的离婚协议内容合法,应当确认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现双方自行分手,不再有任何纠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提供协助。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现孙某1生活困难,刘某应提供协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共同偿还。

共同偿还后,刘某如有证据证明其已部分偿还,可向孙某1追偿。

现孙某1主张其应向刘某1支付10万元债务,但已超过共同偿还期限,刘某1无此主张。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本案中的离婚协议内容合法,应当确认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孙某1应向刘某1支付10万元债务。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孙某1应向刘某1支付10万元债务;

二、案件受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孙某1承担;

三、本案判决生效后,刘某1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孙某1追偿;

四、如孙某1在今后确有证据证明刘某1有不当行为,可向法院申请撤销该判决。

本案经审理查明,如孙某1在今后确有证据证明刘某1有不当行为,可向法院申请撤销该判决。

本案由莒南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日期为2022年01月18日。

以上就是刘某与孙某1离婚纠纷莒南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_1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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