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法律知识 > 婚姻家庭 > 离婚 > 诉讼离婚 > 吉林省舒兰市法院电话号码(王某某诉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舒兰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省舒兰市法院电话号码(王某某诉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舒兰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6 19:03:39 浏览量:59

1. 舒兰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 双方其他财产分割事宜按照离婚协议执行。 3. 审判长:XXX 4. 审判员:XXX 5. 日期:2023年2月18日 舒兰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

舒兰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判决日期:2023年2月18日]

原告王某某,男,198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被告张某,男,198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吉市。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于2021年10月20日离婚。

双方就离婚财产分割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时,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通达街23号的房屋归被告张某所有,面积为100平方米。

二、被告张某应于离婚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原告王某某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平街13号的房屋的钥匙交出,并协助原告王某某将该房屋腾空。

三、被告张某应于离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某离婚协议中所涉及的房屋维修费用5000元。

四、被告张某应于离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王某某将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北一路11号的房屋腾空。

五、双方其他财产分割事宜按照离婚协议执行。

原告王某某认为上述协议内容符合双方意愿,并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达成,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并按照协议执行。

被告张某辩称,双方离婚时,原告王某某提出上述请求,被告张某同意并已履行。

被告认为上述协议内容违反了法律规定,并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撤销上述协议,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分割。

经审理查明,上述离婚协议内容真实,合法有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于2021年10月20日签署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手续;

双方没有原则性问题,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

根据该规定,本案中被告张某应承担上述协议中所涉及的房屋维修费用5000元,但原告王某某主张的5000元维修费用并未写入离婚协议中,因此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割。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应支付原告王某某离婚协议中所涉及的房屋维修费用5000元;

二、被告张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原告王某某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平街13号的房屋的钥匙交出,并协助原告王某某将该房屋腾空;

三、被告张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王某某将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北一路11号的房屋腾空;

四、上述离婚协议有效,双方应按照协议执行,被告张某应支付原告王某某房屋维修费用5000元;

五、被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上述维修费用不应计入夫妻共同财产范畴。

案件受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张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日期:2023年2月18日

特别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投诉】

推荐阅读

舒兰市 财产纠纷 张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