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吕某1与涂某离婚纠纷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 审判长:XXX 3. 审判员:XXX 4. 法定代表人:XXX 5. 因此,本院依法判决如下: 6. 原告吕某1与被告涂某1...
原告吕某1,女,XX岁,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XXX街XXX号。
被告涂某1,男,XX岁,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XXX街XXX号。
原告吕某1与被告涂某1于20XX年XX月XX日结婚,并于20XX年XX月XX日生育子女吕某2。
因感情不和,原告吕某1与被告涂某1于2022年XX月XX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院依法受理后,本院委托XXX律师代理诉讼。
经审理查明,原告吕某1与被告涂某1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经营一家公司,公司由原告吕某1和被告涂某1共同管理和经营。
该公司从事XXX业务,收入主要用于家庭开支和子女教育等。
本院认为,原告吕某1与被告涂某1的婚姻关系已依法成立,但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公司财产的分割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以外的财产不得分割;
(五)其他共同财产。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被告涂某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归夫妻共同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共同偿还。
共同偿还的债务应平等分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具体帮助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被告涂某1应共同偿还原告吕某1所负的债务,但被告涂某1在共同经营公司时所欠原告吕某1的债务应优先于共同偿还的债务。
被告涂某1应承担共同偿还的债务的70%。
二、被告涂某1应承担共同偿还的债务的70%,即XXX元;
本案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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