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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再婚遗产分割(再婚婚前财产离婚如何分割 )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4 17:05:50 浏览量:23

再婚婚前财产离婚如何分割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果婚姻双方对婚前的财产没有约定,根据《民法典》上述规定,婚前财产是个人财产,而且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转化为共同财产。 但有些情况下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是婚前个人财产,司法实践通常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

再婚婚前财产离婚如何分割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果婚姻双方对婚前的财产没有约定,根据《民法典》上述规定,婚前财产是个人财产,而且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转化为共同财产。

但有些情况下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是婚前个人财产,司法实践通常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2、我国《民法典》中的其它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婚姻法解释(二)》规定:1.《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婚姻法》第32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破裂’的,判决离婚。”

但是,《婚姻法解释(二)》第8条规定:“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采取了相关的司法解释,既要保障军人配偶的离婚自由,又要保障保护军人配偶的离婚自由。

具体的规定包括:(一)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二)《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准予离婚法定条件。

因此,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是根据夫妻双方当事人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依据来判决离婚的。

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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