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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一夫一妻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不得进行干涉。”
在社会生活中,只要双方存在的时候,是不可避免的会出现意外情况的,那么其中一些人可能会因为没有准备好相关的证件材料去办理。
那么汶水东路房屋产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从法律规定上来说,施某甲在离婚时未尽到丈夫的责任,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产权归女方所有,女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男方支付相应的房屋补偿款,如果女方没有履行相应的义务,男方可以向法院起诉。
双方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
婚生女姚某2随原告的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支付150元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按照实际支出票据由原、被告平均分担。
二、婚生子吕某2随被告生活,由被告负责抚养,原告每年至少支付抚养费四百一万元,从2015年9月至今,原告从未支付过抚养费四百一万元;
三、原告索要对方现金、微信、Q币种,被告名下有国债25万元。
依据庭审证据及质证,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2年9月相识恋爱,×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吕某2。
婚后,双方夫妻感情尚可。
2015年开始,双方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关系。
2013年开始,双方开始分居生活。
原告曾于2013年12月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14年5月27日判决不准双方离婚。
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14年9月1日登记结婚;2、出生医学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14年9月3日被诊断患有脑部恶性胶质肿瘤的事实。
被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承诺酒后给大儿子王某2参加高考,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另一方面,被告愿意给孩子落户,但要求小孩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结婚证、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且双方生育有子女。
原告主张被告酒后对其进行殴打,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表示其愿意与原告和好,希望原告和好。
原告的陪嫁品和个人物品现在被告处,由被告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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