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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只判了离婚但没判房产((离婚一审因房产末能分割而没判离二审会判离和分割房产吗))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3 00:46:15 浏览量:24

离婚一审因房产末能分割而没判离二审会判离和分割房产吗? 一、离婚一审因房产未分割而判决离婚的,二审作为新的证据而引起的诉讼,对夫妻共同房产如何分割,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8条规定,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婚后用于家庭生产,其取得的房屋承租权,由于是一方婚前所得,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二、离婚房产分割的原则 男女平等...

离婚一审因房产末能分割而没判离二审会判离和分割房产吗?

一、离婚一审因房产未分割而判决离婚的,二审作为新的证据而引起的诉讼,对夫妻共同房产如何分割,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8条规定,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婚后用于家庭生产,其取得的房屋承租权,由于是一方婚前所得,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二、离婚房产分割的原则

  1. 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

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1. 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

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

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1. 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

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

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1. 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1. 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以上就是对起诉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律师在线小编在此也为您进行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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