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的段位继承表怎么填? 《收养法》第八条规定收养人、送养人可以自愿收养一名孤儿或者几个孤儿作为自己的子女。 收养孤儿或者几个孤儿的,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的限制。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收养人、弃婴和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不受收养...
未成年的段位继承表怎么填?
《收养法》第八条规定收养人、送养人可以自愿收养一名孤儿或者几个孤儿作为自己的子女。
收养孤儿或者几个孤儿的,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的限制。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收养人、弃婴和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收养弃婴或者收养孤儿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收养人已经死亡或者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十五条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因养子女成年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恶化,再继续共同生活对双方均为不利,一方死亡一方抚养的,一般应由养子女承担抚养费;
(2)养父母与养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收养关系规定;
(3)在解除收养关系后,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4)在解除收养关系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养父母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消除,与生父母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但是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关系不能通过合法婚姻关系而恢复。
养子女和生父母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建立在收养关系的基础上的。
一旦收养关系成立,生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全消除。
也就是说,解除收养关系只能双方有一方为收养人,而另一方为送养人或者收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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