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三十条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可以 2. 第三十一条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 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的办理流程是怎样的?收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关系自收养人或者送养人与收养人达成收养协议并公证后成立。 收养人应当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收养关系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成...
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的办理流程是怎样的?收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关系自收养人或者送养人与收养人达成收养协议并公证后成立。
收养人应当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收养关系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成立。
收养关系自收养人(被收养人)死亡或者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收养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收养法》
第十九条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并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书和收养人的身份证明。
收养关系当事人申请收养登记的,应当提交收养关系成立的证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部门对收养人收养登记、收养关系的审查和登记情况,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部门对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养关系的解除等情况进行监督。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收养法》
第二十六条生父母送养子女,须父母共同送养。
但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如果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第二十八条被收养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
夫妻共同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与生父母共同生活的养子女如果收养关系成立,则被收养人有权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第二十九条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或者养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养子女或者养父母双方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养子女或者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或者养子女原
养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其权利义务关系应当恢复原状。
养父母间或养子女与养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其权利义务关系应当恢复。
(一)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并要求养父母返还收养关系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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