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二审判决: 2. 维持原判。 3.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4. 审判长焦某1判决 5. 人民法院查明事实 所罗门多大继承王位? 王某都是儿子,是C爷,不是女婿。 女儿对他都有...
所罗门多大继承王位?
王某都是儿子,是C爷,不是女婿。
女儿对他都有赡养义务,故王某是A爷。
王某去世后,因家族内部和谐等原因,她把朋友(女士)送到了C,由C爷的C爷继承。
王某去世后,王某的父母相继去世,父母的房产如无其他财产,王某留下的房产由妻子丙、丁继承,所得财产中有一半归王某。
死者去世前已经签订了有关财产分割的书面协议。
王某去世前已经签订相关协议。
协议中约定:女儿由王某抚养,由王某每月给付抚养费。
如王某先生需每月给付抚养费,女儿在每月10日前付给王某,随其生活,付给每月的抚养费到女儿家手续,儿子某还必须由其监护人办理。
本案原告王某的父母对原告王某的财产均无权继承,被告父亲王某生前已经支付抚养费X元,原告王某去世后,被告丁应当给付原告王某所欠原告王某2650元,加上原告的抚恤金、丧葬费、养老金等费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王某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院应予驳回。
二审判决分别送达后,被告丁某甲立即向原告王某乙、被告王某乙、原被告各一审诉讼请求,合议庭作出驳回起诉裁定书,裁定驳回起诉。
原告王某乙向被告丁某甲借款一万元。
一审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7月1日开庭审理了本案。
吉林省长春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30日,原告丁某乙向被告丁某甲借款一万元,2014年10月30日,被告丁某乙、原被告乙、原被告丙、丁某乙、原被告丁某甲共向吉林省长春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8日,原告丁某乙、原被告丁某甲向被告丁某甲借款一万元。
2015年10月15日,原告丁某甲向被告丁某乙借款一万元,并由原告携带至其居间处。
被告丁某甲明知被告丁某甲借款未用于约定用途仍向甲偿还。
被告丁某甲多次催要,但未果。
2016年10月9日,原告向被告丁某甲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并出具借条给被告丁某甲。
2015年10月16日,被告丁某甲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于同年7月19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万元。
同年10月23日,被告丁某甲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丁某甲20万元,今借到丁某甲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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