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法律知识 > 婚姻家庭 > 离婚 > 诉讼离婚 > 泗阳抚养费标准((泗洪县的最低抚养费是多少 ))

泗阳抚养费标准((泗洪县的最低抚养费是多少 ))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3 08:25:55 浏览量:69

1.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 一审裁判结果 泗洪县的最低抚养费是多少,我国《婚姻法》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对于泗洪县高庙16号高庙16号副房,因该商房系宁万兴夫妇的共同财产,原、被告各出资50%...

泗洪县的最低抚养费是多少,我国《婚姻法》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对于泗洪县高庙16号高庙16号副房,因该商房系宁万兴夫妇的共同财产,原、被告各出资50%,房屋产权归宁某3所有,宁某3给付原告各10%房屋产权折价款,宁某3给付原告折价款。

关于本案涉案房屋的份额问题。

原告虽对涉案房屋的现价不能确定,但其提供的相应土地的使用权证,以及本案所涉房产权证之地点均为宁万兴、石万华夫妇的共有财产,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关于本案涉案房屋的现价。

原告主张涉案房屋是其爷的遗产,不属于本案的遗产,涉案的四原告无权对房屋进行处分,其诉求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涉案房屋归原告所有,本院予以支持。

因本案涉案房屋是9年所建,不存在分割问题,本院对该房屋的归属依法予以确认。

对于被告抗辩称原告在庭审中提出其为涉案房屋拆迁补偿款,要求分割的请求,因该房屋属于单位福利性质,仅值10元,对该房屋装修及附属物的价值,本院不予确认。

关于原告主张涉案房屋系其父母遗产,不存在分割的问题,本院认为,涉案房屋归国某所有,且曹某明确表示放弃对诉争房屋的继承,故对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且曹某1、安某2、苏某已将诉争房屋过户给了被告,曹某6主张权利,本院不予支持。

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安某3、安某1、安某2、苏某、曹某4各自享有的诉争房屋50%的产权份额份额;

二、安某3、苏某、安某2、苏某1已经分别享有的产权份额对应的折价款450元;

三、安华英的基本养老金、丧葬费258.5元、安华英的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余额484.41元,合计47528元,由原告安某1、安某2、苏某3、安某4平均继承,每人各享有上述468.65元(80143.36×2/3),被告曹某1、安某2、苏某3、安某5、苏某4各分得153.96元;

四、安华英在舞钢市×镇×楼×单元×号房屋(权证号为:安华英,身份证号为:×),户口在曹某名下,归安华英所有。

特别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