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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的户口由户主、亲属、关系密切的亲属、朋友或配偶、父母或子女代管;
户口在迁移的户主、亲属、关系密切的亲属、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共同迁入的户口;
迁移的户主和未成年子女户口在迁移的户口所在地;
离婚的户口迁移可以持有效的离婚判决书、离婚证、本人身份证件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在男方迁入的户口管辖地办理户口迁移,女方迁入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投靠父母落户申请书》;
收养人的《收养证》原件、收养人的《收养登记证》原件;
被收养人《收养证》原件;
被收养人《收养证》原件;
被收养人父母《收养证》原件、收养人《收养登记证》原件;
收养兄弟姐妹《收养证》原件、收养关系证明;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子女《收养证》原件、收养关系证明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收养证》原件、收养登记申请书、收养人《收养登记证》原件、收养关系证明、收养组织收养关系证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2)收养三代以内同辈份的子女《收养法》第十七条规定,收养人收养三代以内同辈份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八条和第一千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份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限制。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份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限制。
(3)收养三代以内同辈份的子女《收养法》第十九条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份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项规定的限制。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份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限制。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份的子女,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收养人收养三代以内同辈份的子女,也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收养孤儿收养人收养孤儿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无权收养孤儿的,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无不利于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六)无不利于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七)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八)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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