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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东海抚养费多少钱【裁判内容】法院经审理查明:209年12月30日,孙东海市区县人民政府向崔美英、谢某1领取了结婚证,孙东海市区政府与崔美英结婚证。
2015年1月7日,杨启盈病故,二人共有区县归德镇麻柳河村13社。
2015年8月2日,孙某2、孙某1、孙某3、孙某4签订《分家单》,约定分割涉案房屋,并约定将涉案房屋归孙某1所有。
2018年1月12日,孙某2、孙某4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孙某2名下203年3月1日的房产(以下简称涉案房屋),要求分割。
2017年3月20日,原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称涉案房屋位于长沙市天心区,被告同意按照涉案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原告按照市场价值补偿给被告。
审理中,被告认可2015年12月1日签订的《分家协议》是由孙某2取得,房屋总价9万元。
庭审中,被告亦表示同意将房屋留给孙某1。
本院认为,《分家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约定的,因此对双方当事人的诉权、房屋交割的分担达成的一致意见,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各自的义务。
孙某2对此也认可,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东安街头条18号2幢1门1-2层2号房屋由孙某1、孙某2、孙某3、孙某4所有,曲某1、孙某2、孙某3各占1/4份额,曲某1、孙某2各占1/2份额;孙某3占1/2份额;孙某4占有36/2份额。
孙某3占有46%的房屋份额,孙某1、孙某2各占8%的房屋份额。
本案件受理费15624元,由孙某1负担3949元,孙某2负担9132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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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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