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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婚外情拆散专业取证天网((南京婚内出轨离婚怎么判,财产怎么分))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2 20:55:31 浏览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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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婚内出轨离婚怎么判,财产怎么分

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存在恶意转移、隐藏、变卖、故意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明确表明属于一方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因这种约定如果是口头的,具有不确定性,极易发生纠纷,所以法律规定,该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认为在法庭审理中应当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解决,并提出2条具体意见,其中第1条与现行法律规定冲突,不再适用,其余部分仍按照法院的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法条的规定,我国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来确定。

也就是说,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在婚前取得的财产均属于个人财产,而在婚后取得的财产则是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可以分割的部分则是可以分割的,分割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予分割,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但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非所有的共同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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