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借据债务是否可以私下抵押 借据和欠据,是不能私下抵押的,只有在债务人或担保人付了款之后,才是合法的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债务消灭的法律后果】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
借据和欠据,是不能私下抵押的,只有在债务人或担保人付了款之后,才是合法的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债务消灭的法律后果】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一条【债权转让时新设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债权人与相对人另行约定债权债务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内容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第五百五十一条【债权转让时债务人抵销权】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其前手的损害赔偿责任;但是,该债权人与相对人另行约定的除外。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的,从其约定。
第五百五十二条【债权转让时债务人抵销权】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代为保管的抵押物、质物的,保管人无权代为保管。
第三百八十三条【担保物权的保全】担保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办理担保物权变更登记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审查,并作出是否准许登记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审查职责】担保物权人在担保期间依法享有质权。
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的质押财产,能够证明该质押财产权利的,依照本法享有质权。
第二十七条【审查要点】担保物权人行使质权,除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适当履行合同,为避免债务人将财产转为己有,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债务或者合同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审查。
第二十八条【审查要点】保全措施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责令等程序及应保全措施。
保全措施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申请执行。
第二十九条【审查要点】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退回或者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同意采取保全措施,并立即通知申请人。
保全措施被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并移送人民法院。
第三十条【审查的期限】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审查案外人起诉的证据,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裁定不予受理;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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