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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能不能办理离婚((民政局可不可以办理离婚))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3 14:40:26 浏览量:13

民政局可不可以办理离婚,小编为您介绍,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一、民政局可不可以办理离婚(一)如果是协议离婚的话,那么男女双方要去一方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如果是诉讼离婚的话,男女双方要到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男女双方都同意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但是又其中一方不愿意去,当时有一方认为民政局的办法对自己更有利,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 ...

民政局可不可以办理离婚,小编为您介绍,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一、民政局可不可以办理离婚(一)如果是协议离婚的话,那么男女双方要去一方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如果是诉讼离婚的话,男女双方要到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男女双方都同意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但是又其中一方不愿意去,当时有一方认为民政局的办法对自己更有利,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

这种情况下,由于夫妻双方对离婚的事情已经达成一致,而且也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有了一致的意见,因此可以直接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但是如果一方不去,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要承担对子女的抚养费。

其次,要区分需要带孩子的一方及其配偶。

如果是带孩子的一方不愿意带孩子的一方不愿意带孩子的一方,可以不带孩子的一方就带孩子的一方强行带孩子去,法院也会对抚养权进行干预。

第三,是法院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必须出具法院判决书。

第四,如果双方对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法院就不会再受理。

人民法院在审理判决书时,对所有的孩子的抚养权问题进行调解,只处理不当,而且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

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1.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优先考虑:

(1)以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1. 对八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优先考虑:

(1)以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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