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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办离婚证有规定时间没((民政离婚登记证明有时效吗?))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6 12:29:22 浏览量:16

1. 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的程序: 2. 离婚的后果 3.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民政离婚登记证明有时效吗? 民政局是办理婚姻登记的民政局,一般是民政局对当地婚姻登记的主管机关进行登记备案,在办理离婚登记之后,发证日期为离婚冷静期,所以在领证之...

民政离婚登记证明有时效吗?

民政局是办理婚姻登记的民政局,一般是民政局对当地婚姻登记的主管机关进行登记备案,在办理离婚登记之后,发证日期为离婚冷静期,所以在领证之后的两个月内,双方是不能反悔的,当然,在这个期间,需要向民政局提交一份离婚申请书,如果没有那么多的时间就必须向民政局提交申请了。

一、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的程序:

  1. 要求离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 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亲笔签名或按指印;

  3. 双方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双方当事人在《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必须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场,不能委托代理。

  4. 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

  5. 离婚冷静期满后,当事人应当持证上岗。

四、离婚的后果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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