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探视权如何确定,小编为您介绍,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一般而言,探视权的行使是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离婚判决或双方生效协议的实质性内容。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 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
民法典中探视权如何确定,小编为您介绍,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一般而言,探视权的行使是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离婚判决或双方生效协议的实质性内容。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
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探望权的中止以出现法定的中止事由为条件。
中止探望权行使的法定事由,婚姻法并未具体列举,而是概括的规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一般而言,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有: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暴力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中止探望权的惟一条件是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
至于其他情形,如子女的自然条件、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方面均有明显不利。
从道德层面来看,探望权是一种亲权,但这种亲权的设置并不意味着“探望权”仅是父母基于血缘关系产生的一种身份关系。
父母离婚,子女监护权就不能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强制执行,如果对方侵犯了,那就应该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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