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可收养几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收养人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收养人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关系登记。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对收养关系的存续期间达成协议后,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关系消灭手续,收养关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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