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法典对婚前财产的规定是什么 2. 离婚财产分割相关法律 3. 第二十七条: 民法典对婚前财产的规定是什么 (1)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 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
(1)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
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2)在双方结婚之前,一方按揭买房子的,只要是双方的共同财产,不论在结婚之前还是结婚之后,一方都没有参与还贷的,离婚时可以不分财产。
(3)婚前一方按揭购房,婚后共同还贷,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的,离婚时不能分。
(4)婚前一方首付,婚后共同还贷,取得房产证的,离婚时房子归谁?
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
(5)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
可酌情返还。
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
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
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又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又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理查明确属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其他重大过错”,应当损害赔偿请求权人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解决,并提出2条具体意见,其中第1条与现行婚姻法冲突,不再适用,其余各项还作为法院审理的依据,具体包括:
(一)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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