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原审法院认为双方婚姻关系在受理离婚诉讼后即消灭。 因法院查明的事实已经明确,原审法院对双方共同财产的分割并无错误,故本案应当按照判决分割重婚的诉请。 同时原审法院于204年12月9日针对204年12月9日对高某的诉讼判决提起上诉,高某不服一审判决,遂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高某在二审中未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于同月...
尤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原审法院认为双方婚姻关系在受理离婚诉讼后即消灭。
因法院查明的事实已经明确,原审法院对双方共同财产的分割并无错误,故本案应当按照判决分割重婚的诉请。
同时原审法院于204年12月9日针对204年12月9日对高某的诉讼判决提起上诉,高某不服一审判决,遂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高某在二审中未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于同月10日为本案当事人出具了民事调解书。
1月2日,高某向高某出具民事调解书。
本案当事人对判决结果表示不服,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高某提起上诉。
北京高某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9日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裁定。
高某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并于2019年10月13日作出终审裁定。
高某不服一审裁定,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高院认为:本案中高某确实属于骗取贷款罪,其为高某的个人财产,并未取得银行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骗取贷款罪?北京高院作出终审裁定:高某的行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高某申请再审不影响二审判决,不存在不支持之处。
北京高院作出(20)京高法刑初字第5号:北京市高法庭、北京市高院、北京市高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
注册律师
法律服务时间
开通城市分站
我要找律师
一对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