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母亲的遗产还能继承吗 2. 以我院执行职务的相关规定为例,我院执行职务的相关规定如下: 母亲的遗产还能继承吗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继承人在...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继承人在分割遗产时,要注意贯彻这一精神。
如:对房屋要照顾缺房的继承人;对生产工具要照顾生产需要的继承人;对图书资料要照顾从事有关业务的继承人,等。
这样才能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
实践中,遗产继承处理原则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因此,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禁止任何公民、法人组织、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破坏活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中,对土地承包经营中的具体权利义务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继承房屋,房屋所有权人请求确认房屋所有权的,应予支持。
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当事人请求确认房屋所有权的,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
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当事人请求确认房屋所有权的,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
第十二条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当事人请求确认房屋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土地管理部门确定所有权,给予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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