妹妹有权继承父母遗产吗 非婚生子女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义务,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该条的规定,...
非婚生子女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义务,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该条的规定,把非婚生子女的地位视同婚生子女,也就是说,婚生子女享有的一切权利,非婚生子女同样享有,且不允许任何个人、组织、法人加以危害和歧视,由此而引起的侵权,由侵权人承担完全责任。
养子女,《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该条的规定,是对合法的收养关系应当遵守的准则的规定。
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也就是说,只要收养关系成立,被收养的孩子就能依据收养关系直接进入家养子女的监护和抚养关系,并不因为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养父母和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婚姻法》
第二十六条【收养关系的解除】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之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养子女已经成年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应当准许。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
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收养法》
第二十七条【收养关系的解除】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事实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完全等同于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等同于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
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母的姓,经其养父母抚养的养子女,对养父母也应尽抚养义务。
养子女对养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建立而免除。
同时,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养子女对养父母应尽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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