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 2. 第二十四条: 离婚时“私房钱”是否需要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
离婚时“私房钱”是否需要分割?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就是离婚时所负债务的认定标准,也就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认定,这是债权人向债务人一方索要的共同财产。
如果债权人向债务人索要共同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
债务人配偶在接到债权人向债权人催要债务时,要注意收集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及与债务人的关系的证据,还有债务人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抵消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债务人与债权人未约定夫妻财产制,债权人仍有权要求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财产进行约定。
在夫妻财产约定中,可以约定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由其本人承担。
但是,这类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能口头约定。
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后的生活中,双方已经确定了各自的财产所有权,那么在出现了以上的纠纷后,如果在处理时,双方也是可以根据上文所述的情况来进行合法的处理,当然,处理这类纠纷时也是需要按照相关的规定来进行处理,避免出现其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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