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夫妻分财产在离婚时的分割原则有: 2. 继父母的对继子女的抚养权 离婚分财产怎么个分法? (一)、夫妻分财产在离婚时的分割原则有: 夫妻双方协商处理,先由父母明确,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法院判决...
离婚分财产怎么个分法?
夫妻双方协商处理,先由父母明确,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法院判决。
(二)、由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一般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进行: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夫妻双方的学历、工作、收入、年龄、家庭环境、子女的年龄等。
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和一般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同,具有姻亲关系和教育抚养关系,但不具备血缘关系,这种权利和义务是可以解除的,由此推论: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生父(母)和继母(父)都要求抚养该子女的,抚养权归生父母所有。
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子女已经成年独立生活,继父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抚养费,或者已经成年继子女丧失了全部或部分的抚养权。
对于该未成年的继子女,继父母和未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
养子女和生父母的关系是因收养关系而成立的姻亲关系,是生父母子女关系的派生关系,是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而且,养子女和生父母的关系是一种父母子女关系,不能脱离父或母再婚而存在。
养子女和生父母的关系是因收养关系而成立的姻亲关系,是因收养关系而成立的姻亲关系。
养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基于收养关系而产生的姻亲关系。
收养关系一旦形成,养子女便成为了姻亲关系,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全基于收养关系而成立。
养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违背了收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它是由收养关系而成立的。
养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抚养和赡养的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恢复。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消除的。
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消除的。
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关系
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关系是因收养关系而成立的姻亲关系,与生父母子女关系完全等同,只有在养子女经合法手续解除收养关系后,这种地位才会丧失,除此而消除这种关系外,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关系即为法律意义上的拟制血亲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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