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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离婚案件之夫妻感情))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2 04:43:29 浏览量:9

1. 上述情形就是法院判决夫妻离婚的条件,法院判决夫妻离婚的条件包括: 2. 离婚诉讼 3. 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原则 离婚案件之夫妻感情确实破裂的情况,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有:1、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遗弃行为的。 ...

离婚案件之夫妻感情确实破裂的情况,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有:1、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遗弃行为的。

2、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遗弃行为的。

3、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5、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向法院起诉离婚。

上述情形就是法院判决夫妻离婚的条件,法院判决夫妻离婚的条件包括:

(一)男女双方都自愿离婚,并且双方都没有子女或者子女不在身边;

(二)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达成协议。

其中,子女问题由女方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三)双方均为军人的,由被告户籍所在地或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二、离婚诉讼

离婚诉讼由一方当事人提起。

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都是军人的,一般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部队团级以上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一般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原则

  1. 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

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1. 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

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

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

  1. 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

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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