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其他罪的界限以及罪与非罪的界限第一,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一般干涉婚姻自由行为的界限。 如果仅以暴力相威胁,或者以非暴力方式干涉婚姻自由(非法拘禁除外),属于一般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不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第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二者的主要区别是:1.侵害的客体不同,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但主...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其他罪的界限以及罪与非罪的界限第一,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一般干涉婚姻自由行为的界限。
如果仅以暴力相威胁,或者以非暴力方式干涉婚姻自由(非法拘禁除外),属于一般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不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第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二者的主要区别是:1.侵害的客体不同,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但主要是公民的婚姻自由权利,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和生命权;2.在客观方面,使用暴力程度不同,本罪虽然也会使被害人遭受身体上的伤害和精神上的痛苦,但伤害程度一般不会很严重,而对于那种因干涉婚姻自由的目的不能实现,公然故意伤害或杀害被害人的,由于犯罪故意的内容和行为的性质都已发生了变化,应按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3.在主观方面虽然都是直接故意,但故意的内容不同,本罪出于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目的,不具有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直接故意,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则具有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或剥夺他人生命的意图。
这种转化为现实中的,也就是在不断发展的矛盾造成的。
这种转化从法律上来说属于牵连犯的,第三者不管不顾,甚至直接侵犯他人的身体健康都构成犯罪。
这个罪名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就是为了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其目的,有的是不准被害人与其所爱的人结婚;有的出于强迫被害人必须与某人结婚;有的是强迫被害人不得改嫁或者是不准离婚。
犯罪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如父母、亲族出于贪图金钱、高攀权势进行干涉;出于维护封建的旧习俗不准改嫁;出于子女婚事须按父母之命的传统封建思想,等。
这些不同的动机不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构成要件,只是量刑时要考虑的情节。
使用暴力是本罪在客观方面的一个显著特征,没有暴力干涉就不构成本罪。
所谓暴力,是指对意图结婚或离婚的人实行拳打脚踢、捆绑、禁闭、强抢等人身强制的方法。
综上所述,婚姻自由是基本的常识也是法律规定。
如果父母以暴力方式干涉子女的婚姻,导致受害人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公安机关可能追究刑事责任,这个不再是简单的道德谴责。
构成犯罪,不太严重的,在实践中往判处缓刑执行,对父母进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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