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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既遂怎么判)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2 07:55:21 浏览量:29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既遂怎么判,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告诉的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 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暴力干涉他人...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既遂怎么判,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告诉的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

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往是由于家长对子女的婚姻选择不满,或强迫子女选择家长满意的对象;也有子女不满离婚后的父母的再婚选择的。

这些情况处理好了有利于安定团结,如果情节比较轻,可以通过亲友邻里或者有关单位进行帮助解决,被害人如未要求对干涉人进行惩罚,司法部门就不干预。

只是在被害人认为说服不能解决问题时,告到法院,法院才予以处理。

如果可能出现造成被害人生命危险或其他严重后果时,司法机关就要主动进行干预,追究有关人的刑事责任。

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非罪的界限1、区分暴力与口头阻止或暴力相威胁干涉婚姻自由的界限。

只要达到故意杀人的标准,就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

2、区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二者的主要区别是:(1)两者的界限。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故意杀人罪,由于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和侵害的客体有明显的区别,所以,划分的方法也有所区别。

(2)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包括父母、兄弟姐妹、族人以及奸夫、情妇、被害人所在单位的领导人等,其中以父母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的居多数,其他人一般不可能成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主体。

(3)主观方面不同。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就是为了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其目的,有的是不准被害人与其所爱的人结婚;有的出于强迫被害人必须与某人结婚;有的是强迫被害人不得改嫁或者是不准离婚。

犯罪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如父母、亲族出于贪图金钱、高攀权势进行干涉;出于维护封建的旧习俗不准改嫁;出于子女婚事须按父母之命的传统封建思想,等。

这些不同的动机不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构成要件,只是量刑时要考虑的情节。

  1. 客观方面

使用暴力是本罪在客观方面的一个显著特征,没有暴力干涉就不构成本罪。

所谓暴力,是指对意图结婚或离婚的人实行拳打脚踢、捆绑、禁闭、强抢等人身强制的方法。

综上所述,婚姻自由是基本的常识也是法律规定。

如果父母以暴力方式干涉子女的婚姻,导致受害人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公安机关可能追究刑事责任,这个不再是简单的道德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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