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三)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 2.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中国对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判刑标准是:(一)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必须是被害人告诉才处理;(二)造成被害人自杀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三)直接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依故意杀人罪处罚。 根...
中国对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判刑标准是:(一)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必须是被害人告诉才处理;(二)造成被害人自杀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三)直接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依故意杀人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用暴力手段干涉他人结婚自由或离婚自由的行为。
《刑法》分则条文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告诉的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
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如果可能出现造成被害人生命危险或其他严重后果时,司法机关就要主动进行干预,追究有关人的刑事责任。
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行为有哪些?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行使婚姻自由权利的行为。
“暴力”,主要是指使用捆绑、吊打、禁闭、强抢等手段,使被干涉者不能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
“暴力干涉”是构成本罪的主要特征,没有使用暴力的,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采取的暴力行为,不足以干涉被害人行使婚姻自由权利的,不构成本罪。
需要指出的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在没有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情况下,只有被害人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的才处理,对于被害人不控告的,司法机关不能主动受理,也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当然,如果被害人受强制或者威吓而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而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属于公诉案件,不必由当事人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司法机关可依照自己的权限提起诉讼。
婚姻关系的处理需要理性的处理,避免遗漏婚姻关系的产生,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感情破裂,感情破裂的证据,因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虐待或者遗弃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等过错行为,导致双方离婚,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包括个人财产的损失和共同财产的损失。
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最主要原因之一,也是离婚后财产分割的最重要的部分。
除了过错以外,还可以将离婚损害赔偿的事由尤其是关键的一点,如一方违反了婚姻家庭义务,侵犯了配偶的婚姻家庭权利。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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