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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民法典》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民法典》时代,哪些情况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3 14:34:18 浏览量:41

《民法典》时代,哪些情况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赔偿(一)重婚.我国法律并未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

《民法典》时代,哪些情况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赔偿(一)重婚.我国法律并未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离婚损害赔偿,是修改后的婚姻法增加的一个新规定,它既是婚姻关系民法属性的直接反映,也是保护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是侵权责任,有四个构成要件,应将过错推定原则引入到婚姻家庭领域中的损害赔偿制度中。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侵犯内容是什么?1、侵害行为一般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很广,可以包括一切作为和不作为。

而离婚侵权行为是特定的,即只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法定侵权行为。

2、被害主体一般侵权的被害主体范围很广,可以包括一切自然人和法人。

而离婚损害赔偿中的被害主体是特定的,即他只能是婚姻关系中的配偶一方,不可能是其他人。

3、侵害对象一般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既可以是财产,也可以是人身;既可能造成物质损害,也可能造成精神损害。

而离婚损害赔偿中的侵害对象只能是人身。

其侵权行为只能造成他人身利益(即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的损害。

其损害结果虽然也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但其物质损害具有特殊性,即不包括单纯的财产损害。

离婚损害的侵权行为只有特定的四种形式,这四种侵权行为只能是对他人身权利的侵害。

因而,可能造成配偶一方的损害,也只能是由于人身权利受到侵害,而造成配偶一方的身体和精神损害,不可能因单纯侵害他人的财产而造成物质损害。

因而,离婚损害中的物质损失,只能是因人身损害而派生出来的物质损失,如医疗费用、误工费用等。

不可能发生对他人财产的侵占或毁坏等而造成的物质损害。

三、离婚损害赔偿的功能(一)填补损害填补损害填补损害填补损害,是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救济手段。

通过赔偿损失,使受害方的权益得到尽可能的弥补。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存在当代中国的社会中,因夫妻一方存在着法定的过错行为而导致双方离婚的,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也是因此而开始的。

在具体的离婚财产分割中,若双方就离婚损害赔偿的问题达成了一致的意见,且该离婚损害赔偿的数额涉及到底应该如何来确定,则另需要根据个案中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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