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赔偿制度是民法意义上的“配偶”,是在《民法典》与国家的法律的明确规定相抵触的。 因为法律体现公平,但又难以做到绝对的公平,法律在维护一方利益的同时,很可能触及另一方的利益。 所以,法院只要遵循男女平等,照顾妇女和儿童的权益的原则,可以作出将共同债权判归一方的判决。 司法实践中,我们一般按第二种意见处理,但实践中的这种处理有欠妥之处,我们认为按照第一...
离婚赔偿制度是民法意义上的“配偶”,是在《民法典》与国家的法律的明确规定相抵触的。
因为法律体现公平,但又难以做到绝对的公平,法律在维护一方利益的同时,很可能触及另一方的利益。
所以,法院只要遵循男女平等,照顾妇女和儿童的权益的原则,可以作出将共同债权判归一方的判决。
司法实践中,我们一般按第二种意见处理,但实践中的这种处理有欠妥之处,我们认为按照第一种意见,较为稳妥,这主要是考虑到债权不容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法院只能是保护权利,或维护权利的平等,而不能剥夺他人权利。
就上述案例中,法院将两项债权判归钱某,实际上可能导致有男女平等之名,而无男女平等之实,因为至少存在两项债权能否实现的问题。
是否仅因为李军是钱某的表弟,钱某的债权就容易实现;法院可将两项债权判归钱某,为何不判给赵某呢?法院的判决并不违背《民法典》的规定,但至少在本案中存在一个合法却不合理的问题《婚姻法》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夫妻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
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商清偿;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
该条是关于离婚时的债务清偿的规定。
《具体意见》第十七条也规定了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但《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的规定显然存在问题。
如果判决由离婚后的一方承担,债权人只能向一方主张债权,其实现的可能性将减小。
但是,债务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既然认定是共同债务,对外则是一种连带债务,财产是否足以清偿,夫妻双方协商如何清偿,均是夫妻之间的内部事情,债权人既可以向夫妻一方,也可以向夫妻双方主张债权。
以无论法院作出何种判决,均不影响债权人向夫妻离婚后一方或双方主张权利。
进一步的问题是如果债权人对法院判决的债务由夫妻一方或双方承担不服,如何行使救济权、抗辩权、强制执行权等问题。
这时,债权人可能会建议债务人所在单位或村组对夫妻双方从该账户中按一定比例或协商一致的意见取一个确定价款,或由法院判决确定一个各自承担偿还份额的数额。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共同享有债权人有权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债务。
但是如果夫妻一方在对外偿还债务时,又没有偿还债务的,那么债权人就可以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二、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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