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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抵扣细则全文(民法典规定个税抵扣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5 05:17:19 浏览量:36

民法典规定个税抵扣需要提供什么资料《海南省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征收耕地的承包经营权不能直接买卖除外,不得安排死亡地、宅基地。 第五十四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第五十四条规定,家庭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在承包期内,承包土地是不收回的,如果承包家庭没有农户了,土地由村集体收回。 非农户不能继承土地使用权,...

民法典规定个税抵扣需要提供什么资料《海南省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征收耕地的承包经营权不能直接买卖除外,不得安排死亡地、宅基地。

第五十四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第五十四条规定,家庭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在承包期内,承包土地是不收回的,如果承包家庭没有农户了,土地由村集体收回。

非农户不能继承土地使用权,但可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会发包方。

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吗土地使用权是可以继承的,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采取了两种不同的规定,对于家庭承包,只有林地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才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而耕地或草地等农用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

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家庭的某个或部分成员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

对于其他方式的承包,在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理由在于,其他方式的承包通常是以承包人个人的名义而非农户进行的承包,因此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自然可以继承。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根据《民法典》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农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宅基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由村民按户所有,宅基地的面积受到严格限制。

二、宅基地使用权特殊性1、宅基地使用权具有身份性。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密切相关,只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禁止流转。

2、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

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集体成员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无需交纳相关费用,原则上是无偿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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