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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适用于哪些情形(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有什么)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2 19:35:22 浏览量:37

1.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2.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3. 相关阅读:离婚协议书,财产怎么分的呢 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有什么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有什么值得注意的是,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是无过错方的配偶。 法律明确规定了过错方...

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有什么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有什么值得注意的是,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是无过错方的配偶。

法律明确规定了过错方应当少分或者不分财产,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是离婚诉讼中的无过错方。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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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财产怎么分的呢,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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