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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离婚纠纷中如何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_)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6 13:32:45 浏览量:36

离婚纠纷中如何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夫妻双方在诉讼离婚后,因法定的原因,才确定离婚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 在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那什么是夫妻离婚损害赔偿呢?今天就来为大家解答这个问题。 一、离婚纠纷中如何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包括离婚后财产损害、毁损、灭失的权利和贡献,还是离婚时...

离婚纠纷中如何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夫妻双方在诉讼离婚后,因法定的原因,才确定离婚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

在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那什么是夫妻离婚损害赔偿呢?今天就来为大家解答这个问题。

一、离婚纠纷中如何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包括离婚后财产损害、毁损、灭失的权利和贡献,还是离婚时未变更或撤销财产损害的义务,均应在离婚后行使,具体权利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1.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1.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1.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1. 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1. 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

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1. 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2. 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

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1. 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

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

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1. 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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