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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有几种呢(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有几种)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4 06:24:04 浏览量:28

1. 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有几种 2. 抚养费的支付标准及支付方式 3. (一)抚养费的支付方式 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有几种 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损害他人的权益的。 损害他人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

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有几种

  1. 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损害他人的权益的。

损害他人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是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而离婚的,不到任何一个国家(地区),就可以适用该项规定。

这种法定关系在于,法律授权的范围是父母与子女之间,而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是基于夫或妻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不是基于子女的意愿,在子女抚养权、抚养费、探望权方面,不受父母收入状况的影响而产生的。

  1.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

有的甚至严重损害子女的利益时,子女有权要求父母承担相应的费用。

  1.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三、抚养费的支付标准及支付方式

(一)抚养费的支付方式

  1. 一次性给付

对于这种给付的方式,虽然有人认为应谨慎使用,但目前因人们经济收入有显著的增加,工作调动甚为频繁,也考虑到法院的执行效率;在法院判决离婚涉及子女抚养费的,往大多都采用这种方式。

而且这种方式被大部份当事人所接受。

  1. 定期给付和以物折抵

定期给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给付,以物折抵往适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

一次性给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周岁为底线,即具体数目是按月或年的抚养费的数额乘以将子女抚养至十八周岁为止,计算总数一次性给付完毕。

子女抚养费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由于生活具有变动性,在父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及社会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时,可以提起要求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事由包括:

  1. 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2. 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如果上述理由发生以后,不抚养孩子一方,如果不增加费用,由抚养一方承担,显然不太公平。

当然,无论生活费、教育费都应从实际出发,对于涉及数目较大的,必须由双方协商确定,否则将由决定的一方个人承担。

现在较为突出的是择校费。

如农村孩子送到贵族学校学习。

一次性要交五万、十万元,都应由双方协商费用如何承担。

至于减少与免除子女抚育费,主要是针对供养人的给付能力降低和经济收入减少;或子女虽未满18周岁但已有劳动收入,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自己的生活所需这些情形。

由于目前在实践中,按月支付较多,所以抚养费的变更一般都以增加的占绝大多数。

从上面内容可知,未实际抚养子女一方是否具有固定收入,会直接影响到子女抚养费的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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