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法律知识 > 婚姻家庭 > 离婚 > 离婚赔偿 >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性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特征_)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性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特征_)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5 13:49:41 浏览量:28

1.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特征 2. 法定性。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特征 法定性。 第一,法定性。 “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特征

  1. 法定性。

第一,法定性。

“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1. 法定性

侵权责任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包括父母、兄弟姐妹、族人以及奸夫、情妇、被害人所在单位的领导人等,其中以父母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的居多数,其他人一般不可能成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主体。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就是为了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其目的,有的是不准被害人与其所爱的人结婚;有的出于强迫被害人必须与某人结婚;有的是强迫被害人不得改嫁或者是不准离婚。

犯罪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如父母、亲族出于贪图金钱、高攀权势进行干涉;出于维护封建的旧习俗不准改嫁;出于子女婚事须按父母之命的传统封建思想,等。

这些不同的动机不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构成要件,只是量刑时要考虑的情节。

  1. 客观方面

使用暴力是本罪在客观方面的一个显著特征,没有暴力干涉就不构成本罪。

所谓暴力,是指对意图结婚或离婚的人实行拳打脚踢、捆绑、禁闭、强抢等人身强制的方法。

综上所述,婚姻自由是基本的常识也是法律规定。

如果父母以暴力方式干涉子女的婚姻,导致受害人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公安机关可能追究刑事责任,这个不再是简单的道德谴责。

构成犯罪,不太严重的,在实践中往判处缓刑执行,对父母进行教育。

特别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投诉】

推荐阅读

损害赔偿 离婚 制度